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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任务的必备条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设备、科研或其它专项经费购置的,用于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仪器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 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校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建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一级帐;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统一采购;制定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 教学科研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计划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和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入 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办理有关的退、换、赔、补等手续。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 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验收入账后,财务部门方可给予报销,同时要 按规定建立档案,纳入设备的计算机系统化管理,做到仪器设备账务相符。
第五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计算机管理主要以实验室(含研究室)为管理平台,实行固定资产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的计算机管理。 单价为 800 元(含 800 元)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 单价为 800 元以下能重复使用的为低值耐用品。
第六条 加强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借用管理,因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需借用仪器设备的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广州大学教学科 研设备借用凭证》,办理相关的借用手续。
第七条 使用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重视仪器设备的 维修保养、功能开发和改造升级,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有效延长其使用寿命。积极鼓励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建档。
第八条 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参 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包括收取必要的折旧费),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 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进行相关的效益评估,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 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十条 凡属于离休、退休、工作调动以及出国(三个月以上) 等情况的教职工,都要按规定及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所保 管、领用仪器设备的移交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处理(带走、转送、出售或拆毁)和拒绝移交。人事部门在办理上述人员的有关离岗 手续时,先核实该人员已办完仪器设备的移交手续后,才能放行。
第二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与维护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的设备维护经费中支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 器设备维修经费管理和审核,组织协调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坚持以校内维修为主,社会力量为辅,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努力提高仪器设 备的综合维修能力,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为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实验室应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维修的具体办法详见《广州大学教学科研仪 器设备维修管理细则》。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单价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为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一定要进行可行性论证。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要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 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每台设备都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含有厂家或公司提供设备的技术参数、安装要求、操作规程、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和设备 使用、维修的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 使用率。
第十八条 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对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用该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除外)。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费用标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制定,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 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管理,积极培训工作人员的独立操作能力,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器材均应遵守设备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或丢失。因工作不负责任,违规操作,公物私用, 任意拆卸、搬运仪器设备,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将按照责任事故处理,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赔偿处罚。赔偿办法详见《广州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办法》
第五章 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等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等设备的管理按学科归口,以实验室(含研究室)为管理平台,不属于实验室(含研究室)的则纳入公用仪器管理平台。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购置的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等流动 性设备,主要用于学术交流、科研活动、教学调查、参观学习等短期 活动。因此,该类设备的使用管理主要以短期借用的形式进行,借用周期为 15 天;用外来经费购置的笔记本电脑等参与本项目科研活动的,参与该项目的人员可长期借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等流动性设 备的借用管理,对因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要求借用这类设备的人 员,需按要求填写《广州大学教学科研设备借用凭证》,办理相关的借用手续。
第六章 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的帐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验收合格后,必需在 15 天内办理建账手续,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1、固定资产设备的网上报增办法。购置 800 元(含 8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上网办理报增时,凭密码进入管理系统,点击“设备登记”栏打开“广州大学主机设备卡片”对话框,在对话框中输入报 增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生产厂家等全部数据,然后 点击“保存”,系统就会自动生成设备编号,在上网登记时必须把经 过审批的《广州大学设备购置项目计划审批表》的编号输入在设备登记卡片的“设备号”一栏中,待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员确认即可。
2、低值耐用品的网上报增办法。300 元-800 元(不含 800 元) 的低值耐用品不需填报《广州大学设备购置项目计划审批表》,上网办理报增办法与 800 元以上设备的办理方法相同。
3、完成仪器设备网上报增手续后,经办人凭采购发票和经过审批的《广州大学设备购置项目计划审批表》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办公室打印出有关报销单据,盖章后即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4、300 元(不含 300 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如:工具、量具、仪器仪表、文体用品等)。首先填写好《广州大学教学科研低值品验收单》并附带采购发票,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盖章,到财务处报帐,最后登记在每个实验室功能分室的《进销存帐本》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大〔2001〕178 号文)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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