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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我校“招标投 标”和“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标投标(以下简称: 招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招标范围、标准及形式
第二条 凡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立项批准或由学校自主批准且配套资金、条件已落实具备,准予实施的下列范围项目:
(一)工程建设: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改造、修缮、维修、装修、安装、装饰等工程项目;
(二)货物采购:包括各类物资、设备、仪器、材料等采购项目;
(三)服务:包括各种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以及关系我校利益和国有、校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投资效益等服务项目;
(四)特许经营:包括属于国家、学校垄断或者控制以及专有的各类经营权出让,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或学校特许经营,以及学校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等项目;
(五)由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六)属于上述范围的项目,价值符合下述额定标准的,均须纳入学校招标管理工作机构统一实行招标管理:
1、工程建设及其服务项目,预算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 10 万元, 以下所列数额均含本数)以上,或者该项目内单项价值 5 万元以上;
2、货物采购及其服务项目,单项或者单批(次)价值在 5 万元以上;
3、服务或者特许经营项目,单次(批)或单项价值在 5 万元以上。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并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招标项目的承办单位应在接到立项批文之日起的 15 天内,向学校招标管 理机构申报该项目的招标工作方案(见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须纳入学校招标管理并属于政府招标管理的项目,按政府招标采购中心的规定要求执行;凡由政府招标采购中心按规定办理的招标项目,或者由学校自行 招标的项目,承办单位在完成招标工作后,均应及时将该项目招标工作有关的资料文件、合同文本等相关材料送交学校招标管理工作机构存档 备查;学校财务处依照学校招标管理工作机构的书面核准依据,予以办理该项目的财务手续。
第五条 项目价值应属于政府招标中心或采购中心统一办理招标,但经政府招标主管机构批准由学校自行招标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邀请招标方式或者议标方式执行;项目价值未达到 10,000 元的,执行学校原有的规定。
三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广州大学招标管理工作机构,由“广州大学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及其属下常设的“广州大学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下称:招标办);以及按招标项目组成临时性专项的“项目招标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和“招标项目评标定标工作小组”(下称:评标组)组成。
(一)“领导小组”及“招标办”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和主管副校长担任;组员由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法律顾问、总务、基建、设备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人员为单数。“招标办”依工作性质、职能而单独设置,由学校法律顾问、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中熟悉经济、招标法规或有经济、招标工作 3 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业务人员 5 人组成,“招标办主任”从熟悉经济和招标法规并有招标工作 3 年以上实践经验的成员单位中的副处 以上干部中挑选产生。领导小组和“招标办”的组成人数及其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二)工作小组的组成:工作小组组长按招标项目类别,分别由领导小组中该项目的招标工作承办单位负责人兼任;组员及其人数(一般为 3~5 人)由该项目的工作小组组长,从承办单位和该项目的使用部门中,按对等人数选定成员并报“招标办”核定备存。
(三)评标组的组成:评标组人数为 5-9 人的单数由“招标办” 确定,组员由领导小组中该项目的分管校领导、工作小组组长,“招标办”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即“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应达到评 标组总人数的 30%~60%以上。组员具有评标确定候选中标单位的投 票表决权;评出候选中标单位后,由“招标办”报领导小组组长、副 组长会审确定中标单位;其他参加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参加评标组的评标表决。
第七条 项目招标的承办单位按该项目的用途、专属性归类,其项目招标工作主管部门分别属于:教学类项目属设备处,行政办公、后勤及其维修、学生类项目属总务处,基本工程建设类项目属基建处,其余特殊的项目由“招标办”专项提请领导小组核准的部门负责。
第八条 广州大学招标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学校各类项目的招标工作;
(二)召开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组成的领导会审会议,以及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确定学校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项目范围和价值标准,制定颁发招投标活动的程序规范和工作纪律;
(三)监督检查各项招投标工作,参加有关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均具有在其所参加的项目招标工作中,行使评标定标的表决权利;
(四)领导“招标办”和“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批准各项目的“工作小组”和“评标组”成员和人数,听取“招标办”的工作汇报和建议,批准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方案,确定中标单位及其所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书;
(五)裁决各项目的招标投标纠纷事项和定标结果,对违反学校招标规定的校属单位和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六)处理招标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招标办”工作职责:
(一)在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授权下,负责学校招标活动中的各项招标业务工作;
(二)依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组织、指导、协调校属各有关部门实施各项目招标工作;负责协调、联系、指导、协助承办单位按规定应由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办理的项目招标工作,并将该项招标工作的资料文件材料统一纳入管理;
(三)负责向领导小组中的组长或副组长汇报学校招标工作情况和提出工作建议与意见;
(四)拟定各项目招标工作方案报经领导小组的领导批准后,负责指导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招标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报批情况,资金条件落实情况,工作小组及评标组和专家组的人员组成,项目招标工作任务时限和开标、评标、定标要求,拟将采用何种招标方式(从公开、特定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中选出),以及项目不能进行招标或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理由和依据等等;
(五)作出各项目招标工作的计划安排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六)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招标工作中执行落实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情况,特别对招标书的制定与发布、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招标项目合同的签定,项目标的的验收、检验,结算支付等重点环节的工作进行重点审核和监督,并将审核监督情况及时报交领
导小组作为领导决策依据;
(七)管理学校招标工作“专家信息库”及其人员;
(八)负责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事项及有关管理工作;
(九)负责学校各项目招标工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工作小组职责:
(一)执行领导小组对项目招标工作所作的决定和交给的工作任 务,并接受“招标办”对招标工作的业务指导,组长领导和负责本小 组招标工作,参加该项目招标工作全过程,并具有参加该项目评标的表决权利;
(二)起草项目招标工作方案和招标文件、招标书报交“招标办”核准后开始实施;
(三)按照已经核准的项目招标工作方案规定的招标方式和方法,在适当的范围发布招标书和招标信息;
(四)审核投标人资格、投标申请,在开标前接收和完好地保管投标文件;
(五)遇有经批准须制定标底的项目,拟制标底报“招标办”核定;
(六)按招标工作方案的要求,拟定并与“招标办”会商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起草、签定、履行、验收、结算等各项招标工作的详细内容和时间安排;
(七)起草项目评标组评标会议及其选定中标候选单位的情况汇报,交由“招标办”复核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办理合同签订等招标项目后续工作事宜;
(八)按招标文件的内容起草项目合同书报交“招标办”审定后,与中标人签定合同;负责项目合同的履行事项,及时与“招标办”联系、通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九)提交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验收工作资料和项款结算资料,由“招标办”书面核准后,提请学校财务处协助办理结算支付手续;
(十)项目招标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该项目招标工作有关的资料文件文本送“招标办”整理归档。
四 招标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的工作分类: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标准,且项目价值达到政府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须由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标,学校招标管理工作机构负责联系、协调并指导、协助各项目的承办单位(即本办法第七条所确定的“项目招标工作主管部门”,下同)办理相关手续;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标准,但项目价值在政府统一招标规定之外的,或者经政府招标采购中心批准由学校自行招标采购的,由学校招标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招标工作;此类项目的招标,除政府另有规定须按其规定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外,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实行招标;
(三)项目价值虽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但单件(套)单价或单批次同品种规格物品价值在 5,000 元以上,且项目标的不能按零售现款现货方式成交的,应采取“货比三家”的“评比议标”(即本办法文中所称:议标方式),议定中标人;
(四)项目和价值属于本办法所列范围,但依照政府招标、采购的有关法规,经学校招标管理工作机构专项审批可不进行招标的下列特殊项目,可不予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5)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或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应清晰、明确地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将签订该项目的合同主要条款,包括: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 名称和数量以及主要技术规格和品质等级;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 期限;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评标依据和标准、定 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顺序及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要求;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图纸目录和 格式附录等;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和其他需要提出的有关要求。项目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与已核准 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相同的内容。
第十三条 投标人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投标,在接受参加投标资格的预审通过后,依法享有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担投标人的责任,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第十四条 确定投标文件为“废标”的条件因素: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未密封,未加盖法人或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 不清的;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不能满足完成招标项目期限的;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明显 不符合技术规格、品质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要求的;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评标组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十五条 评标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审,投标文件应当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 规定的关系综合评价标准和实质性要求;一般性建设工程、货物采购 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但经评审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服务、特许经营项目或者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信息网络工程等,采用综合评价的办法评标。领导小组发现评标组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提出质疑,并向监督 机构通报,经监督机构调查证实的,领导小组可以另行组织评标组评 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的,工作小组应提出修正方案,报“招标办”经领导小组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 5 人,特定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3 人的;
(二)经评议为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 3 人的;
(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招标办”和领导小组共同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的。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招标办”报领导小组核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纳入学校招标管理范围的项目,以及应纳入招标管理,但经政府招标采购中心专项批准而不需招标的,或者须按政府指定的招标方式实行招标的项目;学校财务处和“招标办”在未接到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者经审批的定标文件和已批准签订的合同书,以及政府书面批准不需招标的文本文件并予验证确认之前,学校财务处应拒绝办理该项目的任何收支手续和借款、转款,承办单位不得开展与该项目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经领导小组或“招标办”审批、修改、签发的招标工作文件、合同、及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内容、随意增减条款原意或附加条件;如遇不可预见原因确须变更补充的,应重新报“招标办”经领导小组核准确定;经核准需增加合同原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专项组织招标。
五 招标方式与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公开邀请招标工作程序:
(一)根据本办法的职责分工,“招标办”会同工作小组按项目的情况,制定各个项目的招标工作方案、招标书等招标文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招标办”发出招标通知或发布信息公告;
(二)投标人(法人或自然人,下同)按照招标通知、公告的要求,向工作小组提交投标申请及其资格能力相关材料;
(三)投标人的投标申请经“招标办”核准后,工作小组通知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前来领取招标书及相关材料,按通知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四)根据项目招标工作的实际情况,由“招标办”会同工作小组召开招标会议:组织投标人了解项目有关情况或现场勘察,向投标人介绍招标项目情况,解答投标人的咨询疑问,做好“招标会议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资料,并据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书中须加以明确的补充事项;
(五)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或招标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递交投标书给工作小组签收封存;超出投标书递交截止时限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权利,应及时退回招标文件和招标书,并在该项目招标工作结束之前,负有保守该招标项目相关秘密的义务和责任;其超时递交的投标书按废标处理;
(六)“招标办”会同工作小组在开标、评标之前,拟定开标、评标工作的评议方式、内容、标准和时间、程序,由工作小组做好有关开标、评标工作所需表格资料等准备工作;
(七)“招标办”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即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地点,召集投标人和工作小组人员现场开标,按规定对所开标的投标书,确认其有效或无效,并宣告本次招标是否流标,开标后的投标书和各种表格、记录资料、有关材料由工作小组封存;
(八)“招标办”确定评标时间程序后,在召开评标会议前的24 小时前,通过从学校招标工作“专家库”随机抽签方式,确定参加评标会议的专家人员;同时通知该专家人员出席会议的时间、地点,但不得告知评标会议的内容,并要求专家人员准时出席和保守秘密;
(九)“招标办”召开由项目评标组组员和工作小组相关人员参加的评标会议,通过对投标人、投标书及其有关情况资料与招标文件 的具体比较分析和研究评审,评标组组员各自按评标工作的要求、标准,作出自己对候选中标人的评价,通过署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按得 票(分)数顺序为名次,依序排出候选中标人名单;评标会议由工作小组作好评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送交“招标办”,作为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的定标依据;同时,工作小组还须综合招标书、投标书及评标会议的主要原则、内容和会议要求,拟订项目书面合同草案交“招标办”核准;
(十)“招标办”将评标会议评出的候选中标人情况报交领导小组定标;除政府专项规定或个别特殊的招标项目须由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确定中标人之外,一般招标项目均由领导小组的组长、副组长会商,按候选中标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对需要经过商谈确定中标人的项目,依次商谈确定中标人,并将定标结果函示“招标办”;
(十一)“招标办”接到定标结果的函示后,及时将定标结果通知财务处、工作小组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时将项目拟订书面合同经修改、核准的稿件交由工作小组,以核准后的书面合同作为工作小组与中标人签定项目合同的依据;
(十二)工作小组在“招标办”发出中标通知书,收到经“招标办”核准返还的书面合同稿件后,严格按照核准后的合同稿件内容条款,通知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前来办理项目合同签定手续;
(十三)项目合同正式签定后的 3 天内,工作小组应将所签定的合同文本以及《中标通知书》送交“招标办”和学校财务处各壹份,作为存档备查和有关后续工作执行的依据;
(十四)工作小组在项目合同签定之后,负责跟踪履行该合同内容的相关情况,并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中关于验收、付款、结算的规定,及时组织人力按时严格验收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品质,认真做好验收工作详细记录,确保该项目按照招标要求的质量和时限得以优化完成;
(十五) 工作小组在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执行验收工作,确定该合同标的物已符合该招标项目的要求条件后,及时将验收情况和相关记录资料提交“招标办”和财务处,同时按合同条款的要求,提交结算、付款的书面材料分送“招标办”、财务处各壹份,办理财务核算支付手续。
(十六) 本条工作程序适用于列入招标范围项目标准价值在 10万元以上的一般项目。
第二十条 特定范围邀请招标工作程序:
(一)采取本招标方式程序的招标项目,其招标范围项目价值应在 1 万元至 10 万元内,或者项目承办单位依照下列规定符合条件的 项目,报送“招标办”核定后由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1、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2、公开邀请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4、法律法规或者政府另有规定的。
(二)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项目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承办单位起草项目招标工作方案及招标文件,以及该项目拟将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报送“招标办”核定由领导小组批准后开始实施;
2、“招标办”按批准后的招标方案,在特定的范围以特定的方式发布招标信息、文件,邀请 3 家以上具有投标资格、条件并有意参加该项目招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前来领取招标资料,并规定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资料的要求、地点、时限;
3、按该项目招标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安排,“招标办”负责召集工作小组组长及有关评标组专家人员,共同进行开标、评标,评出候选中标人名次顺序,报经领导小组分管该项目招标工作的副组长批准定标,对需要经过商谈确定中标人的项目,依次商谈确定中标人;并将定标结果函示“招标办”;
4、“招标办”告知及会商工作小组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工作小组通知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前来洽商,按经领导小组核定批准的项目合同书,与中标人签定该项目合同;
5、工作小组在该项目合同签定之后,须按本办法“第十九条”中第“(十三)、(十四)、(十五)”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议标方式工作程序:
(一)议标工作由该项目的承办单位负责组织,成立由该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以及具有项目专业技术或招标业务工作经验人员按对等人数参加的评议工作小组;
(二)评议工作小组选择 3 家以上应邀单位,或者征询 3 家以上应邀单位书面正式报价,评议选出其中“品质、功能”与“价格”之比(性价比)的最佳者作为中标人;
(三)评议工作小组将议标结果以及评议有关资料文件及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验收工作情况记录和结算资料,送交“招标办”确认后报财务处核准,作为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的依据;
(四)本条议标方式工作程序,仅适用于一次性采购价值在10,000 元以内,且不能采取零售现款现货方式成交的小额项目。
六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活动不按规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不按照经核准的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确定中标人的规则、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合同签定及其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定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条款内容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的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学校监督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七 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者,依法提请执法执纪机关追究其责任,从严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 中标人或者评标组组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须招标的项目未经领导小组批准擅自实施的,或者不按照已经批准的项目招标工作方案中的招标方式及招 标规则、程序实施的,由“招标办”提请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批准确认,擅自扩大投资项目规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 政职务,禁止其三年负责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 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和强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 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若遇有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八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 2004 年 10月 1 日起,与《广州大学招标工作人员行为守则》,《广州大学招投标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一併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广州大学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 制度即日废止;本办法执行中如遇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互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注:本办法文中所列的“中标人”、“招标人”、“投标人”是指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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