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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书
为了规范我校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学校利益,保证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参加学校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在各项招 投标工作期间,特制定下列行为守则:
一、不准违规操作、弄虚作假。
二、不准私下接触投标人。
三、不准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不准接受投标人的宴请、旅游、娱乐消费等活动。
五、不准以单位的名义向投标人索取任何好处。
六、不准透露标底或参加投标的厂(商)家情况。
七、不准向厂(商)家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其他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投标的情况。
八、不准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九、不准透露参与评标的专家成员名单。
十、不准违反政府采购和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其他规定。 以上十项守则,所有参与招标议标的有关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违反者将依照有关的法规追究责任,并从严处罚。注:本守则中的“投标人”是指:投标方及与其投标事项有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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