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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书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是学校资产管理的组成部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仪器设备在使用、保存过程中,必然会因技术性能的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用过高等原因而失去使用和 维修价值。因此,对这一类设备必须进行报废处理。根据《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电子仪器使用年限在5~8年以上,机电产品在15年以上,无维修和使用价值;
2、仪器设备损坏,维修费在仪器设备价值50%以上的;
3、仪器设备型号陈旧,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又不能改制它用的;
4、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最低要求的。
5、技术落后、耗能高(高于国家标准 15%以上)、效率低、已被 淘汰的设备。
第二条 申请、审核与批准程序
1、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广州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下称《鉴定表》)一式两份;
2、院(系、部、中心)组织3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经院(系、部、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及盖章后, 报设备处;
3、报废仪器设备根据价值分级进行技术鉴定和审批;
①单价 800 元以下的低值品由实验室主任和院(系、部、中心)领导审批后报设备处调整帐目。
②单价 800 元~10000 元设备由学院组织三人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报设备处审核;
③单价10000 至 50000 元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根据仪器设备的 贵重情况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审核,报设备处处长和主管校长审批。
④总值在10万元以上(或单台5万元以上),报财务处备案, 由设备处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报主管校长和有关主管 部门审批,有关的文件与仪器设备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三条 帐、卡与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1、批准报废仪器设备由所在实验室管理人员持卡和《鉴定表》到设备处核对注销设备帐和卡片。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已报废物资,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由设备处组织回收、管理和处理。各单位对报废仪器设 备有要求拆其中某些部件使用的,要在申请表中注明,以便优先予以考虑。
3、报废的仪器设备需转让或出售时,逐件估价并汇总造册报主管校长审批,所得收入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 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用于购买或维 修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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