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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提高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利用率,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采购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健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各实验室自行建立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帐并负责实验材料、低 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回收等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物记载及时、 定期核对检查、保持帐物相符。
第七条 各单位应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地管好、用好各种物品,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章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范围和分类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是指在教学科研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材料:是指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等。
低值品:是指单价在 800 元以下、耐用期在 1 年以上的物资,如 各种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示教模型等。
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易消耗和损坏的物资,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刀具、实验用的动植物等。
第三章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九条 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经费,由学校预算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条 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 管理处根据学生人数、学科及专业特点,按实验课需要分配到各学院。该经费定额包干,由学院根据教学和实验情况自行掌握,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科研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所从事的科研项目 开支。对外服务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从服务收费中开支。
第四章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
第十二条 学院应按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所要求的办法与措施 进行采购,并做好本单位的计划和登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随时 监督其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实行非集中采购方式。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各单位组织采购,不需填写执行单。
第十四条 采购人员购回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要有报销单据与物品清单,验收人以实物核对单据,如发现质次价高、数量超标等 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采购人持报销单据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登帐、盖章后,方可到学校财务处报销。报销单据上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和学院主管领导签字,且必须附有购置物品的清单及单价。否则,实验室 与设备管理处不予登帐、盖章。
第十六条凡单价大于等于100元小于3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物资(如工具、量具、仪器器具、机电产品、电 教文体用品等低值品),各实验室老师须依据广州大学教学、科研低值品验收单第四联(红色)填入“进销存账本”。填写“进销存账本”时应将同名称的低值品归入同一户头,每页正页开户,不得反页开户。“进销存账本”由实验室负责人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报销单据与购置物品不符,或购置的物品不属于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不予登帐、盖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大学教学科研设备及低值易耗品采购暂行办法》(广大[2001]179 号文)废止。本办 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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