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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书
(试行)
为了提高我校实验室设施、仪器设备及经费投入的综合效益,科学规划和优化实验室资源的配置,加强和规范实验室建设过程和实验室建设资金的管理,促进实验室建设按规划有序发展,不断改善实验室装备条件,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提高实验设备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资金来源
(一)学校预算内设备经费。
(二)学校专项实验室建设经费。
(三)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
第二条 项目申请范围
本办法所指项目原则为一个实验室或功能室或 40 万元以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建设。项目申请范围包括:
(一)实验室的新建、扩建或改造。
(二)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的批量更新和补充。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改造及功能开发。
(四)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立项原则
(一)实验室建设资金的投入,遵循“集中投入、重点建设、配套优先、立项拨款、过程控制、效益评估”的原则。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确定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与各学院、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并兼顾学校和学院级实验教学大平台建设和实验内容建设等统筹安排。
(三)不与校内现有实验室和设备低水平重复,有利于推进教学改革和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四)具有相应的实验技术和稳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或可落实)相应的场地、必备的配套条件。
(五)建设经费在 4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立项管理。
(六)以学校正式批准建制的实验室或筹建实验室为申报单位,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七)学院已完成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绩效将作为新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一)每年二季度,学院(中心)按照各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审核盖章后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项目中如有大型、精密、贵重设备,需按照《广州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可行性报告书。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拟立项的项目报主管校长审批实施。单个项目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需报校务会议通过。
(三)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项目和经费,填报《广州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任务书》(见附件 2)一式两份,经学院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核,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一份反馈给学院,由项目申报单位按“项目任务书”进行建设。
(四)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各申报单位按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要求填写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无项目负责人的项目不予立项,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经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备案。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的实施、经费开支审核、提交项目各建设阶段的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2、项目的日常管理。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质量。
(三)项目因某种原因中途停止实施或需延期完成、项目内容有较大调整等,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四)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项目验收与评估
(一)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所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项目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实施完成的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二)项目完成一年后,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运行情况,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实证材料和分析报告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效益分析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实验项目的新开或改造情况、实验技术、实验教学质量提高的具体事例、人才综合能力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效、教学与科研结合方面取得的成绩等。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和评估,效益不明显或不交效益分析报告的单位,将减少或停止该单位次年的项目立项和经费投入。
(四)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考核、验收与评估。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经费(含学院自筹经费和配套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学院要严格按立项内容的要求使用经费,专款专用。
(二)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由财务处按项目建立专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
(三)凡立项建设的项目,学校从项目总经费(含学院自筹经费和配套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从学校和学院的配套经费中提取),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集中管理使用,其标准如下:管理费=项目资金总额×1%
(四)管理费的支出内容为:项目申报、评审、检查、验收过程中所发生的评审费、劳务费、场租费、旅差费、资料费等。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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