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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书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其使用率和投资效益,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设备处的设备维修经费 中支付。设备处设备管理与维修办公室,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使用的审核,组织协调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二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各院系实验室应及时进行修复,确实无法自行修复时,应填写《广州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 一式两份,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送交各校区设备管理员或直接交设备处设备管理维修办公室。
第三条 为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和状态,实验室工 作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力所能及的修理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精心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 检修记录。由于日常维护不善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 设备处采购或设备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与供应商(厂家)联系,以便能及时办理退、赔、换、补或保修手续。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采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鼓励广大教 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仪器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凡校内有某项仪器设备维修专长的教职工和学生,如愿 意承担部分维修任务的,故障设备修复经验收合格后,设备处视其维修的难度及实际工作量,给予适当的维修费。
第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所需的零配件,原则上以旧换新,统一由 设备处采购供应办公室负责采购。
第八条 确因技术性能落后,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接近该设备原价的 50%)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根据《仪器设备报废规定》向设备管理与维修办公室申请报废,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九条 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仪 器设备赔偿规定》处理,所损坏的设备由设备管理与维修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复。
第十条 各单位需外送修理的仪器设备,未经设备处或设备管理 维修办公室同意而私自送修,所需费用由本人或部门自行负责承担。
第十一条 价值在 1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建立维修档案,将每次维修的原因、费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申报程序
1、故障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人)详细填写《广州大学教学科 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2、经办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交所在实验室(部门)主管审核 同意后送学院负责人审批。然后经办人将申请表交校区设备管理员或 直接送设备处设备管理与维修办公室。
3、设备管理与维修办公室接到《申请表》后根据仪器设备的损 坏的程度和故障的原因以及零配件供应、维修费用等情况来确定是否 进行维修和采用维修的方式。维修方式分为:
①使用单位自行修理。
②由设备管理与维修办公室组织校内老师进行维修。
③送维修中心或生产厂家维修。
4、设备管理与维修办公室确定是否维修和采用的维修方式后将《申请表》送设备处主管处长审批。
5、故障仪器设备经修复后必须经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进行质量验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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