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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书
第一条 单价在人民币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高度、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 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 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二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厂家或公司提供的 资料和设备使用、维修的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 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 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四条 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对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 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费用标准由设备处按有 关规定制定,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五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设备处和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 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心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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