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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购置(包括20万元 以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审批)、使用直至报 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优化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要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计算机基础、责任心强的 人员担任管理工作,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使用者)要树立国有资产“安全、 完整”的意识,认真执行《经济与管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 法》,服从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范围、人员
第五条 我院仪器设备实行院、系实验室二级管理体制。
院级: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实验室归口管理。
系级:在应由一位系副主任主管设备工作,并设系秘书(责任心强的在职人员)协助管理 ,行政机关由院办主任管理。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为学院的专用设备
1.用于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的仪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均为固定资产。
2.单价在200~500元(不含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设备。
3.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定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与购置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
1.计划编制
由院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需求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 等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计划审批
(1)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 仪器设备,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呈主管院长批准。
(2)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5—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 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设备管理部门处审核,呈主管院长批准。并报送院长。
(3)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 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经费主管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 面、充分的可行行论证,呈报主管院长审批。并报送院长批 准。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各系、各部门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提出申请,由专人审批。购置程序为:
1.申请单位根据设备购置计划填写《广州大学设备采购 执行单》
2.设备管理部门和主管院长审批。
3.经费主管部门审批。
4.《广州大学设备采购执行单》上交设备处,由设备处 按《广州大学设备采购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1.从设备到达用户当天起,七天内应开箱验收。
2.数量验收。按合同、运输装箱单同实际物品逐一核 对、验收。检查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同装箱单逐一核对。
3.技术验收。按设备订货合同的规定和设备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开机核对各项指标。要逐项核对、作好记录。
4.验收中,发现缺少零配件,技术资料不全或技术指 标不达标时,由设备采购人员会同设备申购人共同向运输部门或供货单位提出索赔、退换、补齐等事宜。
5.设备验收结束,填写《验收表》交设备处办理入帐 手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 到人”。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全院仪器设备分类分户账卡。各二级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账卡,各种凭证要妥善保 存,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一条 各部门公用设备由设备管理员负责管理,个人专用设 备(办公室计算机除外)由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做到账、卡、物相符。设备管理部 门每年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上级汇报备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仪器设备当作私有财产, 在确保本单位使用的前提下,所有仪器设备均有义务向全院开放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充分开发利用其 功能,发挥仪器设备应有的作用。
第十四条 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须建立 <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操作使用人员必须认真登记,并随机保管。每年年底根 据使用登记结果,计算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无使用登记的设备,使用机时原则上按“0”计算。
第十五条 对闲置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设备主管部门有权进行二次分配或收回。
第十六条 设备领用人要对所使用的设备的完整性、完好率负责。
第十七条 离(退)休、调出及长期(壹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设备管理部门办理设备账物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若确实需要使用该设备须主管院长批准办理续用手续。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坚持以内部维修为主,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要努力提高维修综合能力,加大维修投入, 保证专款专用,使仪器设备始终保持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 全院设备由实验室负责维修。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实验室解决,实验室收入不再上交学院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检修前必须填写《仪器设备检修登记表》,报设备实验室。擅自维修的单位自行解决维修费用。第二十一条 维修部门要切实做好维修技术保障,提高维修 效率,降低维修成本,及时报告维修进程。一般情况下,内修设备维修时间不超过一周,确须延长修理时间的要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无法修复的设备在一个月内报设备主管部门, 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维修或做淘汰报废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易耗材料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和报废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行政办公设备的调拨由院办具体操作,并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教学仪器设备 的调拨由实验室具体操作,并办理设备过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报废品
1.超过使用年限,设备的修理费用一次超过设备修复后价值的40%者。
2.结构陈旧,技术明显落后,性能达不到要求,无法修复者。
3.原产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年完好天数在50天以下,无法改装利用者。
4.严重影响使用安全,能源耗费大,或造成严重公害者。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设备报废表》。 经设备管理部门技术鉴定后报设备处。报废设备由学校设备处统一处理、销帐。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购置、使用与维护保养工作中取得明显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由学院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 励。凡违反本细则,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将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 解决仪器设备检修中的疑难问题成绩突出者。
2.单机使用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维护保养,延长设备寿命, 提高使用效益成绩突出者。
3.仪器设备开放程度高、积极参与闲置设备调剂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处罚:
1. 未论证报批、不按规定进行集中采购而擅自购置仪器设备,或在设备选型、配套和价格等方面发生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者。
2. 设备购置后不及时建档建卡,不按财务审批程序报账者。
3.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影响使用寿命者;不重视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致使仪器设备严重锈蚀、损坏和附件丢失者。
4.设备利用和开发不力,使用率不高,造成设备严重 闲置者。
5.未经设备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私自动用或任 意拆卸,使仪器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或损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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